{{ $t('FEZ002') }} 市立大同國小|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社(三)字第1112402050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將紙本推薦表一式3份暨相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(6張)等各3份(以上請附上電子檔光碟,照片檔解析度須符合推薦表規定),於111年6月30日(週四)以前報府彙辦,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,不予受理。
三、本市各機關、學校、社教機構及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,均得本於職權主動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。
四、凡曾接受全國性或本市表揚之團體及個人,五年內不再受理重複推薦。
五、推薦表之項次內容,請確實依規定填寫,以利彙整與評審:
(一)「卓越事蹟」欄以近3年內(108年7月至111年6月)之重要事蹟為主,並依事蹟發生先後條列敘明。
(二)推薦單位請務必填妥具體推薦理由及符合實施要點之第○點○款等相關資料後於「推薦單位」欄加蓋印信或戳章,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以供參考。
六、旨揭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教育部網站下載http://www.edu.tw/認識教育部/本部各單位/終身教育司/資料下載。
七、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,不予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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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2-05-0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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